在
非法拘禁罪中,
缓刑适用的规定如下:
凡是被判处短期
拘役或相对较轻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者,即可适用
缓刑:
1.
犯罪行为性质温和;
2.有明显的悔过自新的态度;
3.并无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4.法院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缓刑的具体行使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该条款规定:
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宣告缓刑,而其中涉及到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孕期中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予以缓刑宣告。
这些条件分别为:
1.犯罪行为性质轻微;
2.具备真诚的悔罪表现;
3.避免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4.宣告缓刑对其居住之社区不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在
缓刑期间,可以根据罪犯
犯罪的具体情况,限制其在此期限内从事某些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也不得与某些特定的人士接触。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即使其还有
附加刑需要执行,附加刑的判决也同样需要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