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严厉打击
犯罪活动的根本原则与具体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2.利用其自身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接收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求利益作为交换条件;
3.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存在
数额较大的情况)。
针对此类
犯罪行为,根据
违法性质与情节轻重,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
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而对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
此外,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如果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也将受到上述法律条款的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这些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量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