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房屋遭遇
拆迁的情况下,
补偿金将直接支付至
房屋所有权人手中。
2、若
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者在此期间能就租赁条款达成共识并
解约;
或者当被
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作出妥善安排的时候,政府拆迁部门会取得
赔偿并止步于向租户提供相应的补偿。
3、倘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无法就解除租赁合约达成共识,那么,政府拆迁部门可以选择采取对被拆迁人实施
产权调换的措施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产权调换后所得到的房屋应交由原来的
承租人继续使用,同时,被拆迁人还需与原承租人共同签订新的
房屋租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征收是指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施行的一种强制性的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出于“公众利益”的需求且须
保证公平补偿的实现。
政府只有在符合公众利益且对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适当补偿后,才能依据法定程序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
征地拆迁实际操作中的法定征收程序,尤为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示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其公示程序等。
一般而言,房屋征收过程中造成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由于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工作,这时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会失效。
二是若拆迁人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完成了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