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范畴中的房屋价值评估,如果涉及到不超过100户住户,则应根据被
拆迁房产的建筑面积来计算
评估费用,具体标准为每平方英尺8元;
居民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且但未超过300户的,其评估费用应按照每平方英尺7元的单价支付;
如果户数在300户及以上但未达800户,按每平方英尺收取6元评估费用;
当涉及的户数在800户及以上时,将以每平方英尺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此外,上述金额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20%左右。
此次评估的内容包括住宅性质的房屋以及非住宅性质的房屋。
若拆迁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房屋存在特定的特殊原因,需要对其进行额外的评估,那么这部分评估费用将根据评估人和委托者之间达成的共识来最终决定。
在狭义上,
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
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从而采取了公平补偿措施后所进行的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要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同时也必须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国家并非出于紧急“公共利益”的需求,却私自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这就违反了法律的
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对于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严苛的,其间包括报批前的公示程序、调查程序、举行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设计和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等等。
一般而言,征收行为引起
宅基地使用权自行熄灭的情况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因为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
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使得宅基地使用权随着这场交易自行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当拆除人员申请
司法强拆并且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后,
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都已经完全被征收完毕。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