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之过程中,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
仲裁程序顺利完成,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45个有效工作日之内完成,最多只能适度延长15个自然日。
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申请劳动仲裁所需遵循的步骤及流程:
首先,申请人应向相关
仲裁机构递交书面
仲裁申请书,并且按照
被申请人的数量在申请书副本上详尽填写相关信息。
接下来,
仲裁委员会要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第五个生效工作日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该项申请的决定。
然后,仲裁庭会在开庭的第五个提前告知日前,以书面方式通告双方
当事人开庭日期与地点,以便
保证程序公开公正。
紧接着是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仲裁庭会积极倡导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商协议。
待上述工作完成之后,仲裁庭将会对
劳动争议问题进行仲裁裁决,并规定此裁决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
若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导致需要延迟,仲裁委员会有权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通告当事人延期,但延期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