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产生的费用不属于
工伤保险基金所能给予救助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有权拒绝
赔偿,相应的费用须依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由遭受伤害的员工个人自行负担。当费用符合基金的支付范围时,申请人便有权利与之进行商榷,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或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
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