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电动自行车撞击轿车之事件,假设电动自行车归类为
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均无需提供
赔偿;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者之间发生交通意外时,若非机动车驾驶者无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者存在过错行为,则需依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行为,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