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员开启车门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积极予以
赔偿。
然而,具体赔付责任需要根据
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界定和划分。保险公司必须在其明确规定的赔偿限额之内,对相关的理赔事项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若实际
赔偿金额超过了上述的限额范围,那么剩余的部分便应当由事故责任方自行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当
被保险人为使用
机动车辆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因此,即使是由于驾驶员开启车门这一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依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