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机动车之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由具备过错行为的一方负担
赔偿责任。若双方皆存在过错行为,则需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划分责任。
(2)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均无过错行为,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有
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为过错方,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行为,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因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