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
追偿权纠纷”的定义明确且单一,也即是我们常说的“追偿权纠纷”,因此,此类案件的案由应以“追偿权纠纷”命名。所谓“追偿权纠纷”,主要是由于
追偿权引发的各类争议和
纠纷。
具体来说,“追偿权纠纷”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二是“
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其中,“担保责任追偿权”,亦被称作“
代位求偿权”,它是指为
债务人提供
担保的第三方
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只要
担保人严格依照
担保合同的约定向
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或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债权人承担了
赔偿责任,便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
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
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