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责任的非覆盖性情况,通常存在两大类型:
第一类是指所发生的风险事件并未在
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保险责任”条款中加以明确约定,从而被视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
第二类是指尽管所涉事件可能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畴,但是由于该等事项符合了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明的免责条件,因此同样无法获得保险
赔偿。以人身
意外伤害险为例,若
被保险人遭遇车祸,但经查证其系无照驾驶,那么此种情形便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进行理赔。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