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司法实践进程之中,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
赔偿的相关
诉讼费用问题,法院普遍会做出判决,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负担。“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开支均属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的责任免除范畴,保险企业将不再承当赔偿与预先支付的义务。”然而,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设计和预期目标来看,该项制度所主要关注的核心权益对象是那些无辜的事故第三方
受害人群体,订定交强险的初衷正是为了能让这些不幸的受害者能够快速且直接地享受到来自
保险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保障。
至于为何会出现此类
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未能积极履行其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义务,因此,作为对这种背离立法本意行为的惩戒措施,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诉讼费用的支出。
《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任保险的
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