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
一审普通
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于
立案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裁判流程。如遇特定紧急情况必须予以延期,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若仍需继续延长,则需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获批后可再度延长三个月。对于
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即由一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时,应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裁判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