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保险的理赔事宜上,倘若索赔已超出法定
诉讼时效期限,
当事人可以尝试与相关保险机构进行谈判,以寻求合理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依然有权依法提
起诉讼,但是对于义务方来说,享有相应的
抗辩权利。在商业险种的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此时需要与
被保险人共同协商并确定具体情况。
然而,对于
交强险等具有
法律强制性的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则拥有绝对的拒赔权力,例如:
1.由于
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
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被保险
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