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倘若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赔付,那么
被保险人便有权寻求通过
仲裁这一法律程序来妥善解决该争议事件。
依据现行有效的《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保险人有责任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期限之内,切实履行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若保险人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公然拒绝支付或无合理理由未能确认
保险事故的真实性,那么被保险人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项争议。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拒不支付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未予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