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营
网约车的过程中,若车辆的保险保单并非以运营性质作为保障范围内,然而驾驶员却从事了与车辆保险所定义的经营性活动,例如提供专车或拼车服务等,并且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以及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相应的变更,那么在不幸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担理赔责任。这主要是由于此类行为明显地提高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及行驶风险,从而违背了
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然而,如果驾驶员所从事的是顺风车业务,其主观意图在于通过共享出行来分担驾驶成本,且并未使车辆的使用频率出现明显的增长,那么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会予以理赔。因此,对于广大的网约车驾驶员来说,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务必确保车辆保险的保障范围与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相符合,以此来规避可能面临的拒赔风险。
《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