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为交强险不予
赔偿范畴:
(1)受害者由于自身
故意行为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
人身伤害以及
财产损失,诸如自杀、自残行为以及其他试图
欺诈保险公司的行为;
(2)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保险车辆所载本车人员及
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
仲裁或
诉讼费用及其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4)非直接损失部分,如:车辆因碰撞而导致的市场价值降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