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之时,
当事人有权在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支付利息之义务。
然而,关于这一诉求是否能够得以实际执行,其主要依据应为保险公司所持有的拒赔理由为何。当保险公司原本应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或者在投保方并无严重投保过失的前提之下,若保险公司仍然采取拒绝理赔、仅
赔偿其中一部分金额或拖延付款等行为,则其依法应当予以全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