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事件中,保险公司通常都会做出相应的赔付决定。特别是涉及到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
交强险”)的情况时,保险公司必然会依照规定的
赔偿责任进行理赔,因为此类情况并不符合交强险的任何拒赔情形。而对于商业性质的保险产品而言,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否则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履行其应尽的
赔偿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