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正就五种潜在的保险诈骗行为进行深入审查与研究:
首先,投保人故意捏造虚构的保险标的,其真实目的在于借此获取非法的保险
赔偿金;
其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过肆无忌惮地编制
虚假的事件原因或夸张损失的严重程度,试图以
欺诈蒙骗的手法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不可告人之图谋;
再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擅自篡改既往未曾实际发生过的
保险事故相关信息,其险恶用心在于希望通过这种手法获取超出常理的额外
保险理赔金;紧随其后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刻意人为制造
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其最终目的在于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最后,投保人、受益人蓄意策划并导致被保险
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从而从中攫取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