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实际情况的复杂多样性,无法确定特定情况下的
处理方式及后果。举例来说,若本次事故的
主要责任归咎于车辆的过度负载,那么根据保险公司的
合同条款,此种情形通常并不属于理赔范围;因为,假设您未进行过度负载,该次事故便有可能避免发生,这显然是由您的主观行为所导致的。
然而,如果本次事故的诱因并非过度负载,且交警或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您确实存在过度负载的事实,那么通常会通过协商来决定是否给予部分免赔。
至于最终的处理结果,将取决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您购买交通保险的具体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过度负载的理赔规定不尽相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