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员在
酒精含量过高的状态下进行驾驶活动,发生意外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对此负有
赔偿责任,但在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对紧急救治所需的医药费用进行预先垫付。饮酒后乃至醉酒后进行驾驶行为,被明确列入了保险条款所指的无效
赔偿情形之中。因此,无论
机动车的拥有者还是
侵权责任人,都无权依据此类事件向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也无需对此类事件负有赔偿义务。换言之,保险公司仅对受害方的有形
财产损失部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受害方的
人身伤害部分,仍然需要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但同时享有向侵权
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