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保险公司拒绝
赔偿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时的各项条款并不完全符合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理赔请求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有所出入。
2.在购买保险之时,投保人对某些关键性的信息进行了隐瞒或误报。
3.在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所提供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索赔理由的真实性。
4.保险公司经过评估认定该起事故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5.在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并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从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