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对理赔事宜进行拒付处理,那么
被保险人可采取如下几种方法展开维权活动:
1.协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应立即与保险公司就该问题进行洽谈,明确拒付缘由,同时请务必提供与之匹配的
证据,以此来证实自身主张的合法性。
2.寻求政府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干预和调解。如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达成满意的处理结果,被保险人有权向负责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投诉请求。
3.
申请仲裁寻求公正裁决。
此外,被保险人亦能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倘若当事双方均对此表示认可,便可自行决定选择由权威的
仲裁机构还是
仲裁委员会进行公正裁决。
4.
法律诉讼维护权益。在以上所有手段都未奏效之际,被保险人权衡利弊后,最终可通过向本地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依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