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
诉讼费用缴纳的相关规定,涉及到
债务纠纷引发的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
败诉方全部承担,然而倘若在
诉讼过程中有律师
代理行为发生,则对应的律师服务费用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该规定明确指出,诉讼结束后败诉者应独自承担相应的程序性费用,除非
胜诉方出于自愿愿意承担这些费用。在诉讼案件中,
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
民商事案件中,若某一方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最终战胜原告的情况下,该被告有权向原告索要这部分律师费(法律明确支持一方
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可以在
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