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以下条款是关于保险
赔偿相关事项的说明:
1.保险人在接收到
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之后,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聘请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参加到调查和处理过程之中。
2.当涉及到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事故情况时,除非得到保险人的明确书面批准,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不得向索赔方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者赔偿。在必要的时候,保险人甚至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可能出现的
诉讼进行抗辩或者处理与之相关的索赔事宜。
3.保险人对于每一位患者的
赔偿金额,将以患者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或者经过法院、
仲裁机构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者调解的,应该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作为依据。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不能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至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则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上限,并且该金额将计入每人赔偿限额之内。
《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保险事故是指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