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保险合同的司法
管辖权问题,我们需细致地区分在下述两种情形之下的不同
处理方式: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这一话题。在此类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险
当事人双方应按照被告的居住地点或被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依据,向上诉至相应级别的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特别指出的是,若被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在选择
管辖法院时,除了被告的居住地点外,还可考虑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多个因素。
其次,对于
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人的生命与健康无法被视为实质性的保险标的物,因此,在确定此类合同的司法管辖权时,应以被告的居住地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