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保险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
赔偿,
当事人(即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可采取下列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
首先,尝试与该保险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共识
签订合同和解协议;
(二)
其次,可寻求双方均有信任基础的第三方人士或基层调解机构协助调解;
(三)若
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
仲裁条款,则应向仲裁协议所指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
最后,若以上途径皆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选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五)此外,当事人亦可考虑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等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