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允许进行风险
代理服务。这主要源于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此类
纠纷显然不符合风险代理服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说,风险代理仅适用于财产纠纷类的案件。
其次,在计算
赔偿金额时,必须将受害者预先支付的
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开支予以扣除。因为这些费用与受害者的
人身权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对其未来的生活质量产生着直接影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风险代理同样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
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4.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