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
其所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
行为人有意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合法所有的财务进行实际掌控、使用、收益或者处置的权利,并以此侵犯了他人对特定财物的所有权进行正常行使的权益。
2、对于借款的原因和数额问题,民间借贷活动中的
借款人多数情况下的确面临着各种生产、生活等实际困境,出于无奈才不得不向他人借款,而且借款的额度通常相比较小。
然而,在诈骗罪案件之中,
犯罪分子往往会基于捏造的理由或是掩藏实情的手法,从受害者处骗取财产,而借款金额一般而言都相对较为巨大。
在
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时常在向
出借人借款之时并未存在任何故意欺骗或欺瞒的行为,即使事实上存在,也不过仅仅是将困难描述得更为严峻,以期博得借款方的同情,使借款流程更加顺畅,然而,这并不改变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境。
而在诈骗罪案件之中,犯罪分子的行为往往预先经过精心策划,按部就班地进行
欺诈操作,借助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的手段,最终达到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