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听证询问:
当政府在制订公共补偿与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以广泛征询各方意见时,我们有权依法提出听证询问,表达我们的权益诉求。
2.评估报告
复审及鉴定:
在我们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如对其中的结果感到不满,可依据相关
法规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房产评估机构提交申请要求进行复核,然而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持不同看法的情况下,应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再加上相同时间长度内
递交至评估专家委员会请求鉴定。
3.
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中的第九条明文法院指出,任何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发现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便可以从知晓该行为知晓之起算,六十日以内启动行政复议申请流程。
4.
行政诉讼提起:
当我们对个人房屋被征收或征用的决定以及相应的补偿决策表示反对或持疑之时,我们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提起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