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借款,且
债权人能充分证明此
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他/她则有权对夫妻进行
诉讼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来追认等均属夫妻共同意愿的债务,以及在此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行为并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这两种情况皆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若夫妻另一方在持续不断的婚姻关系中,用个人名义产生了超出现代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项,此类债务将不属于夫妻共同负担范围之内。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此债务被实际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那么这种情形下仍应算是夫妻共同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