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向大家详细列举一些关于股票投资所得是否归属为夫妻另一方共同财富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具体财产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这些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
工资及其附带的各类福利政策性收入以及补贴;
其次,是指夫妇间既有的生产与经商过程中获得的合法收益;
再次,这一部分涉及到夫妇间
知识产权方面的探讨,即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内,任何一方或双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都将会被视为共同财富;
此外,还包括夫妇间因
继承或收受
赠予而获得的财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讲的只是
财产权的获取,而非直接控制该财产;
最后,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需作为共同财富处理的财产。
另外,包括双方在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补充
公积金方面的实际成果,或是在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也应被视作共同财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