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或之后,当夫妻双方共同
出资购
买房产时,只要房产记录在双方姓名之下,那么这个房产便被认定为典型的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并且在双方同意使用
共同财产购房的情况下,即便房产只标记了一方的名字,仍然可以认为它是夫妻共有的资产;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形成前,由某一方的父母承担了首付,然后在婚后双方共同参与还款,而该房产又被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者是双方的名字之下的话,应该被确认为夫妻俩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父母首付出资的那一部分被视作是他们对自己子女的单独礼物,除非父母有明显的表示这是给夫妻两人的礼物。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确立后,某一方的父母全额支付了购房的费用,且房产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登记的话,那么就可以被看作是对夫妻两人的共同
赠予,因此也可直接将其归入到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中。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