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后由父母所馈赠取得的财产,不论是否有特别声明,皆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房产馈赠合同中有具体而明确之约定,阐明该财产仅属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
赠予将直接归属相应受赠的夫妇一方,如此便可以被视为那一方的
个人财产,另一半无权对此部分财富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要求。
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他们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都可归于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受到夫妻共同所有权的保护:
(一)薪酬、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
(二)产生、经营、投资等方式所获得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成果;
(四)遗产或遗赠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律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示的例外情形;
(五)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应被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夫妻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二者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决策资格。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