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第三者
赠与房产能否要求返还这一问题,我们通常认为其是具有可回收性的。
因为赠与作为夫妻公共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一方所作出的这种决定已突破了常规家务事务
代理权力范畴,此类赠与行为会被视为无效,除非存在第三方善意获取房产的特殊情形。
若确系第三方出于善意获得该项房产,则其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售房收入及
赔偿相关损失之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资产,均被归类为夫妻共有的
共同财产,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并实行平等自主的管理权利。
这些包括:
(1)薪资、奖金及
劳务所得;
(2)生产、经营性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利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遗产或赠与合法的财产,然而当
遗嘱或
赠与合同时明确仅赋予其中某一方的情形除外;
(5)其他法律认可的应归属
共同共有财产的项目。
若是夫妻
自愿离婚的情况下,
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方式;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由人
民法院依照财产详情情况,遵循
抚养子女、尊重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亦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得到充分保障。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
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