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问题,可细分为如下几个常见情境:
首先,未成年人的双亲理应成为其首要监护人;
其次,如父母不幸离世,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行使
监护权时,则由具有
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紧密且愿意肩负监护职责的其他亲属及朋友担任监护人,当然,在此之前需要经过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所属职场以及未成年人居住地
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确认;
最后但并非唯一的选择,在以上两种
法定监护人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所属职场或者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国家民政部门接手担此重任。
而针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监护人的选拔过程也基本相同:
原则上,担任监护人的优先对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后才轮到其他亲
近亲属以及与被监护者关系密切、愿意担负监护责任,且获得精神病患者所属职场或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认可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最后,还是那句话,如以上这些法定监护人都不存在,那么
最后的希望就只能寄托于精神病患者所属职场或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相关国家部门了。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