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这其中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分类:
一个是原则期限,另一个则是特殊期限。
原则期限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子女致成年时,即达到18周岁,
抚养费用应该支付至他们年满18岁为止。
然而,如果儿子或者女儿已经超过16周岁且没有工作的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并且不能维持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那么此时,做为父母者可以选择中断对其的抚养费用的支付。
至于特殊期限,当子女长大成人之后,会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父母依然需要承担他们的抚养费用,但停付的实际期限将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1)孩子失去了劳动力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失去身体的劳动能力,但他们所取得的收入却不足以支撑自己的生活;
(2)子女仍然在学校就读;
(3)明确表明子女尚未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以及支付抚养费用的条件。
据此,针对以上提及的任何一种特殊情况,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父母依旧有必要继续向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