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所导致的
侵权纠纷事件;
其次是关于雇员遭受伤害后的
赔偿纠纷问题;
再次则是雇主对于其
雇用的员工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了
产品质量责任的纠纷以及由于从事高度危险工作而导致他人伤害的纠纷;
关于环境被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
以及在地面及公共场所施工过程中引发的
损害赔偿纠纷;
建设物、悬浮物、搁置物坠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纠纷,同样也属于该类范畴内;
堆放物品坍塌后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争议;
与动物对人类造成伤害有关的赔偿纠纷;
驻扎在特定区域内军人执行职务时而导致的侵权纠纷事件;
还有因防御过当和
紧急避险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最后则是涉及到保护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利的侵权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无
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
侵权行为形式。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