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遭遇
家暴伤害的婚姻
当事人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首先,
行为人须以实际行动实施
家庭暴力并且造成了其配偶
健康权益与
身体权利的严重受损;
其次,行为者在施加
侵权行为之时必须怀有
主观故意,体现为一种明知故犯的心态,如若不然将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者,实施
暴力行为通常会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因此,在正式结束婚姻关系之前,受害方无法独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是应当选择在启动
离婚程序或
离婚宣告之后的一年期限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最后,如果提请损害赔偿诉讼的该配偶自身并无任何过错,也就是说,他/她并未对伴侣实施过相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那么这才是
符合条件的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