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若因收取
定金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需双倍予以退还;
同样地,由于支
付定金一方的原因未签订
买卖合同者,亦无法要求返还定金。
而若不能归咎于双方
当事人原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缔结的情况下,出卖方需要全数退还买受方所缴纳的定金。
定金为债权之
保证,定金协议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然而,其金额不得大于
主合同标的价值的20%,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如多于或低于原先约定,可作视为变更原来的定金数额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