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同时,通过逼迫、冲击或者强制压迫他人来排除对方的抵抗,以此为借口趁机
窃取财物。
2.当驾驶员驾驶车辆实施
抢劫时,由于受害者紧握财物不放开手,于是采取强制性的拖曳方式来取得财物。
3.在
行为人明知自己驾驶车辆强行获取他人财物的手法可能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依然坚持抢夺,并且对由于自己的操作而给财物持有者带来
轻伤以上的后果视若无睹。
4.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受害者被强硬地拖倒或者拖行,这样的方式来获取财物。
5.在看似普通的驾驶车辆状态下,隐藏了携带
凶器的事实,然后伺机实行抢夺。
6.在成功获取财物之后,驾驶员继续采用
暴力或
威胁恐吓等手段来抵制追捕。
7.在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为保护同伙人身安全或利益,而采取暴力或威胁恐吓等手段。
《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