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开发性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兴建养殖场等经营型场所。
然而,若有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许可,在这些非法占领的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则应依据相应法律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如
逾期未提起
诉讼且仍未自行拆除,则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将由违规者承担。
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生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并尽快自行拆除
违章建筑及其他设施;
若仍持续施工的话,则有关部门有权利采取措施进行阻止。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收到该决定的次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解决;
若逾期未启动
诉讼程序且仍未自行拆除,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费用亦由
违法者承担。
在此过程中,我们期待每一位公民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