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要进行
离婚诉讼,我们会建议您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
倘若被告的住所地址与其平常的生活居住地点不相匹配的话,那么有必要将案件提交到该被告常居地所属的法院处理。
此外,需要提醒您的是,被告的住所地是指其登记注册的籍贯所在地;
而
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从迁出原住址至今为止,已经在新地址连续居住满了整整一年的地方,但是住院以及特殊治疗期内的情况例外。
对于
诉讼中涉及的另外两种情况,即当配偶中的某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后,其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夫妇双方都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后,某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我们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
法规,在原告的居住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发起诉讼。
请注意,如果被告没有固定的日常居住点,那么他/她应该在其目前停留的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