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涉及公司作为
诉讼主体的直接参与。
首先,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为持有股份的股东本人,他们可以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出面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与此同时,公司则被要求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到此次诉讼中来。
在此次诉讼过程中,如有其他股东持有的
诉讼请求与原诉存在相同之处,可自动将其视为共同原告一同参与本案审理。
其次,所谓的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指当公司未能通过诉讼方式对其内部人员进行
追责或者实现其他合法权益时,具有法定身份的特定股东为了保全公司的合法权益,从而依照法定程序充当公司的代言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最后,关于涉及到
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利润分配及
公司解散等相关
纠纷引发的诉讼,其诉讼
管辖权归属
公司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