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及的具体情况,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司法程序,其实主要由国家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操作。
此处所说的“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那些已经受到刑事追究但尚未被采取
羁押措施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试图逃避相关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为此依法令他们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且颁发给予其
保证书来确保能随时接收
传唤。
有必要额外指出的是,在此期间,
行为人如明知自身的行为将必然引发对社会的严重后果,并且还可能乐见或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视作在
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
故意犯罪。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在这个阶段违反相关规定,实施了故意犯罪的话,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这些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交付保证金或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考虑采取
监视居住等方式,乃至对其采取
逮捕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