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未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敬请您考虑将此问题反映至地区检察院。
首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当人民检察院察觉到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启动
立案程序,抑或是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投诉的案件展开立案侦测但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时,她有责任责成公安机关解释为何未实施立案行为。
其次,针对已立案的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仍应积极组织侦查活动,广泛搜集、全面整理
犯罪嫌疑人在
犯罪过程中的关键
证据材料,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
此外,无论何种单位或个体发现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均享有且承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甚至人
民法院报告或揭露案情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各种形式的
报案、控诉乃至举报信息,无论是来自公众,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身,都应当谨慎对待。
如果这个案件并非他们所负责的领域,他们会将之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来处理,同时还会告知相关的报案者、控告者以及举报者此事的最新进展。
然而,如果这个案件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而且必须马上采取行动的话,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便能更快地解决问题,之后再转交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