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与雇主对于
工伤确认所产生的困惑方面,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当事人可选择向本地劳动行政部辖下的
社保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递交仲裁申请。
前者情况中,如果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保行政机构的决策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照相关
法规法条发起
行政复议乃至
行政诉讼;
后者情形中,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并且满足受理标准,则仲裁委员会应该予以受理,同时将会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的指引,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保行政机构进行重新审核认定,之后将根据此种新的认定结果以及国家有关条例,给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