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其中一方可自有的
婚前房地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其私有财产。
除非存在特殊协定,这类房屋并不会在婚姻缔结不久以后转化为
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无需对配偶的婚前私人
产权房作出分配。
在
离婚之时,只能就那些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并且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关于买卖不动产的相关契约,使用其个人净资产作为
购房的首付,并且通过向银行
申请贷款来支付剩余所需资金。
然而,在婚姻关系生效后,他们是用夫妻共同盈余收入来
偿还贷款的。
在此种情况下,若不动产被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在离婚之时,对于这份不动产,双方
当事人必须相互协商如何进行划分。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该不动产判给
不动产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未偿清的贷款将作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处理。
至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用于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在离婚之际,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
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