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情况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如若其中一方在
结婚前就已完成全部房款的支付,且该
房屋所有权已明确登记于其本人名下,再者,若此房产早在婚前便已成功办理过
产权证书,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认定这样的房产增值部分可被视为清晨方的
个人财产;
其次,当另一种情形出现,即一方在结婚前仅支付了首付款并通过
按揭贷款的方式完成了整个
购房过程,且房屋之产权亦明确登记在他本人名下。
然而,婚后的还款环节则是使用到了夫妻二人的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我们会依据同期儿子还款额与总购房款之间的比重,以确定比例来进行增值财产的分割;
再次,假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而另一方在此前后在
房产证上添加了名为,那么这样的话,房产的增值部分便应属夫妻共同的财产范畴,具体如何划分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若无法协商确定,便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决;
最后,若房产系夫妻在结婚后共同购买,无论其所有权登记在何人名下,都应被视作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
离婚之时,房屋增值部分亦应按照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